“前列康”与“新前列康”对簿公堂

    因认为湖北省钟祥市益生堂大药房(下称益生堂大药房)未经其许可,销售含有“前列康”字样的商品,侵犯了其对“前列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公司)展开了维权。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民终63号民事判决,认定益生堂大药房侵犯了康恩贝公司对“前列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益生堂大药房需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了解,康恩贝公司系第331581号和第1312716号“前列康”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两件涉案商标分别被核定使用在第5类特种花粉片等商品与医药制剂等商品上。


  康恩贝公司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益生堂大药房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前列康”字样的“新前列康”商品,并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判令益生堂大药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益生堂大药房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康恩贝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无法起到惩戒和威慑侵权人的作用,也无法保护涉案商标的知识产权利益,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赔偿数额应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康恩贝公司的涉案商标“前列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期间、康恩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过低,应予以纠正,据此判决益生堂大药房赔偿康恩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