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

    “克东腐乳”引发两年纷争,法院终审认定“哈克东”腐乳不侵权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自身持有的商标“哈克东”,与他人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克东腐乳”部分雷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黑龙江省两家企业对簿公堂,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纷争。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下称福龙酿造厂)在商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其合法取得的涉案商标“哈克东”并在包装上显著标注商品来源出处,虽然涉案商标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下称克东腐乳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克东腐乳”存在部分雷同,但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未侵犯克东腐乳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据了解,克东腐乳公司由黑龙江省克东腐乳厂1997年改制而成,主要生产、销售发酵性豆制品,其主营产品名称为“克东腐乳”。2008年,克东腐乳公司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09年6月,“克东腐乳”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0年7月,余某注册成立了福龙酿造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腐乳、臭豆腐、酱菜等。2005年11月,余某提出涉案商标即第4991945号“哈克东”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咸菜、腐乳等第29类商品上。


  克东腐乳公司认为,福龙酿造厂将“哈克东”商标在其生产的腐乳类商品上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遂将福龙酿造厂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龙酿造厂停止使用“哈克东”商标。


  经审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龙酿造厂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类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处使用“克东腐乳”字样或者含有“克东腐乳”的字样。


  福龙酿造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龙酿造厂不存在滥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并未侵犯克东腐乳公司对“克东腐乳”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克东腐乳公司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