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2013年,周乐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New Balance侵犯其“百伦”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庭一审判New Balance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次裁定,因新百伦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且新百伦公司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大陆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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