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芳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一审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1771号

合议庭:覃波、王秀华、王鲁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盈兆业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盈兆业方公司)

被告人:宗芳、吴海印、杨超

【案情】

      2014年10月间,盈兆业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芳雇佣销售人员被告人吴海印等人,未经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将由低端型号升级而成的高端型号思科交换机55台(其中WS-C2960-24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6台,WS-C2960-48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9台)出售给被告人杨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 850元。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宗芳、吴海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盈兆业方公司库房内查获多种型号思科交换机共计112台。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货值金额人民币580 482.43元。2014年10月间,杨超将从盈兆业方公司购进的上述思科交换机及4台24口光板卡以人民币共计239 100元的价格出售,一并售出无线控制器等设备。经查明,上述设备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杨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种型号思科牌交换机9台。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判决:一、盈兆业方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宗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吴海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杨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起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非法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装为高端产品出售的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经加工改装的“升级”电子产品,产品基本结构、关键部件、主要性能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再生产品,使用同一商标包装的,可以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起获赃物虽未纳入指控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明系非法产品的,可以判处收缴。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

来源: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