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成立于2005年的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临盆整体橱柜、衣柜、实木门;发卖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电器办公家具、五金制品建材等,并注册取得“金宝莱”商标,注册有限刻日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核定办事项目第35类。自成立以来,“金宝莱”作为该公司的标识一向在其经营活动中及公共场所应用,包括其赞助的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爱心助学基金、儿童画卷大赛上均作大量宣传应用。“kingbolllyhome及图”商标被评为厦门市著名商标及福建省著名商标。2011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金宝莱”字号为福建省著名企业字号。
2012年8月29日,张某军在域名注册商“商务中国”注册“金宝莱.com”中文域名,其后曾与在金宝莱公司的交流中曾要约高价出售涉案域名。后金宝莱公司将张某军告上法庭。
审理与判决:
厦门市中级国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金宝莱公司依法取得注册商标“金宝莱”及字号“金宝莱”的在先商号权,依法应受司法保护。在被告张某军注册涉案域名时金宝莱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已经拥有一定的著名度,且“金宝莱”注册商标在有效刻日内,涉案域名与金宝莱公司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大众,"的误认。被告张某军未能举证证实其注册涉案域名的正当来由,也无法证实其在涉案域名注册后真实、持续地应用该域名,并且曾向金宝莱公司要约高价出售涉案域名,其也无法证实在胶葛发生前,其注册的涉案域名已获得一定著名度且能与原告金宝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差别。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注册涉案域名行为具有恶意,并构成对原告金宝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注销其注册的诉争域名。因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被告不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范意义:
跟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成长,收集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及其经济价值越来越获得重视。企业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地址,既展示经营主体,又展示其商品或者办事。域名与他人的营业标识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经营主体的混淆,域名包含他人商标的内容,则可能与他人的商标产生联想或者混淆。是以,注册、应用域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被告在无正当来由的情况下,将与原告在先应用的有一定著名度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无偿占领了原告的商誉,足以造成相关"大众,"的误认,且被告要约原告高价出售诉争域名,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注销涉案域名,切实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