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注册商标
      原告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金丝猴集团)于2010年9月6日申请注册第8637792号金丝猴JINSIHOU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酱、食用酪蛋白、奶精、固体饮料(以牛奶为主的)、乳酸菌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2014年1月13日,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丝猴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系对上海金丝猴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诉争商标与上海金丝猴公司在先注册4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损害了上海金丝猴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是对上海金丝猴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2015年5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上海金丝猴公司在先注册的4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金丝猴集团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第三人上海金丝猴公司的金丝猴品牌为我国糖果类商品上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商标。原告在香港注册成立金丝猴食品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并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第三人商标高度近似的金丝猴商标,其“傍名牌”的恶意十分明显。法院通过司法案例,严格制止此类“不劳而获”的恶意抢注行为,对于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从而引导和鼓励市场上的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来打造名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